智慧局近期發布了新聞稿,要網路賣家小心勿使用到他人拍攝之商品照片,以免侵害著作權。(新聞稿檢附於文末)
由於網路上獲取他人拍攝之照片非常容易,透過複製或轉存就能將照片圖檔再利用,由於其方便取得及編輯,讓很多人擅自在網路上張貼使用,忽略了這樣的行為已侵害到他人照片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權,隨時都有被告侵害著作權之風險,所以千萬別因為貪圖一時方便,就讓自己曝露在被告的風險當中。最好的方式,還是自己親自拍攝產品、風景等照片,然後在放到網路上使用。
著作權一般在著作完成時已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須註冊及登記即可取得著作權保護,著作人可以在作品簽上自己的姓名或筆名,並保留全部的創作過程資料,如此就能達到保護自身權益的效果。若是想要更具體的證明,則可透過取得公開日等資料加以佐證,證明該著作已於某年某月某日完成,如是在網路上公開,應於公開日將相關含有日期的影像畫面存檔,然後將這些作品的創作歷程資料及網路公開資料之影本以郵寄存證信函方式,將相關創作寄給自己或親友,藉此在郵局留下一份蓋有郵戳日期章的副本,以利未來有誰才是著作權人爭議時,能直接據以佐證在何時已公開自己的著作,且有相關創作歷程資料可供查證。
附上三個智慧局製作的著作權影像供瞭解
另外,若是影音創作也可以聯絡下列社團法人團體進行登記,如有一般人需要利用到相關影音著作時即可以聯繫取得授權。
團體名稱 |
著作類別 |
管理權能 |
地址/電子信箱/ 網站電話 / 傳真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 |
音樂著作 |
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 |
104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71號4樓 |
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 |
音樂著作 |
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為公開傳輸之必要上載(upload)重製 |
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7樓之5 |
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 |
錄音著作 |
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公開傳輸權及為公開傳輸之必要重製權 |
105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83號3樓 |
視聽著作 |
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及為公開傳輸之必要重製權 |
||
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 |
錄音著作 |
公開播送權 、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 |
111台北市士林區後港街161號9樓2 |
新聞稿內容如下:
擅自下載張貼他人拍攝的商品照片,可能被告侵害著作權,而要負擔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得不償失。智慧局提醒網路上的賣家切勿擅自使用他人拍攝或來源不明的商品照片,以免違法賠款。
近日新聞報導指出,近年來已有數百位網拍賣家因利用他人拍攝的韓國零食(小雞麵)商品照片,遭以違反著作權法提告,且告訴人請求和解金的金額日漸攀高(每張照片約新臺幣5萬元),並組自救會協助處理相關爭議。由於商品照片可能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如網拍賣家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擅自在網路上張貼使用,可能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權利,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目前遭提告侵權者多為個人賣家,為防免渠等觸法,智慧局已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如實體說明會、網路、廣播等)強化宣導,呼籲網路賣家銷售商品需展示其外觀照片時,務必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或是自行就商品拍照,提升賣家合法利用著作之意識,以保護賣家並維護著作權保障。智慧局已於本(108)年7月18日邀集大型電商平台如蝦皮購物、露天市集、PChome商店街等及執法機關共同研商,籲請電商平台共同協力,於商品資訊上傳處加註警語,警示賣家,以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
※以上內容取材自智慧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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